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詹**、潘**、潘**、潘**、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789.86元;2.判令被告潘**、詹**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至2024年3月6日,前述利息共计5878.33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49789.86元为基数,按本案《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潘**、詹**承担;4.被告潘**、潘**、潘**、潘**对上述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2日,原告与被...(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