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8日1时13分许,被告:甘**。
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恒丰北路路口,趁被害人周*某在路口等候红绿灯不备之机,窃得其放置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pro手机后逃逸。
同月11日,被告:甘**。
在上海市静安区育婴堂路xxx号****层永才浴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法庭审理中,被告:甘**。
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甘**。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视频光盘及截图,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告:甘**。
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