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余**、被告中*(以下简称“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向原告赔偿279645.5元;2.被告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中*优先承担。
被告中*的答辩要点如下:一、鄂ds××**号车辆在被告中*处购买交强险200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二、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项目及数额有如下意见:1.医疗费,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七条、《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被告中*仅对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内的用药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核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用药,请法院酌定扣除10%医疗费。原告主张的75元拐杖费用不属于医疗费赔偿项目,且未提交...(本文书还有4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