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好友,被告因急需资金周*,遂于2024年3月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于签订借款合同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20000元。然借款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都承诺会归还,但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本文书还有14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