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北京红蓝****(以下简称红蓝服装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被告红蓝服装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红蓝服装集团:1.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6500元;2.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31680元;3.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61776元。事实与理由:根据红蓝服装集团劳动手册规定,职工在工厂工作六年以上每年应享受带薪年假10天;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每周*息1天,实际上每月只休息2天;根据合同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红蓝服装集团劳动制度规定每天工作十个半小时,实际超过2.5小时。
被告红蓝服装集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告的诉请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另外原告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存在加班情况,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本...(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