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王**、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吉01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申请人李**、王**及其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2)吉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李**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王**、李**承担。事实及理由:1.案涉两套房屋系马**与其哥哥马金勇协商共同出资购买,两套房屋总价款96万元,马**于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2019年11月5日马金勇通过汇款方式向王**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2020年1月20日马金勇通过汇款方式向王**支付了购房款...(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