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申请宣告付**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称:1.申请宣告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王**为付**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7日,付**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经治疗后确诊脑梗死(多发性)、小脑出血、出血性脑梗死、急性呼吸衰竭、肺部感染、肋骨骨折、肝功能不全、腰椎骨折等。先后入住宁夏宁南医院、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心脑血管医院、宁夏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均无效果。现付**失去行动能力,四肢无反应,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说话,并经常出现激动、哭笑、发呆等情况,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宣告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为付**的监护人。
付**称,王**所述属实。付**是付**的姐姐。付**之前身体健康,后因上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现在无法说话,无法行走,由付**的母亲和护工共同照顾。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7日,付**因交通事故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