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告(原审被告):程*,男,1982年12月**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审原告王**与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作出(2021)豫02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豫0221民申****号裁定书,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审原告王**、原审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审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与王**是同村村民,被告程**被告王**的外甥,原告与被告程*并不认识。2012年被告王**以被告程*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王**借款...(本文书还有2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