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黎**、原审被告石**、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驳回黎**对杨**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杨**还款责任的认定有误:其一,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杨**有借贷关系,仅提供了转款给石**的转款凭证,与杨**无关;其二,杨**与石**均系白玉县会展中心维修项目合伙人,但案涉借款并不是合伙债务,即便石**陈述该笔借款用于发放工资,但并无依据;其三,邓**与黎**之间的资金往来并不能推定邓**代杨**、石**支付剩余借款,且金额不一致,也无相应证据能予以证明。二、一审判决酌定自2022年7月20日黎**向四川某某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财务人员卓某某催告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存在错误,卓某某并非案涉借款的债务人。
黎**辩称,1.当时杨**、石**到邓**公司去报案,杨**在公司里面时警察也来了,杨**也应承担连带责任。2.某甲公司应向黎**转款包括劳务费100000元、借款100000元,合计20000...(本文书还有5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