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吴**、吴**、吴**与被告王**、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高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邵**、被告王**、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两被告就上海市嘉定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2、要求上海市嘉定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到被告王**名下。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吴*与被告王**系夫妻,双方婚后共生育三子二女,即原告吴**、吴**、吴**、吴**、被告吴**。系争房屋来源于动迁安置,安置的时候是公房,承租人是被告王**,实际由被继承人吴*和两被告居*。数年后,被告王**出资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登记在被告王**一人名下,此时吴*还健在。吴*于2009年5月27日过世,生前未立遗嘱。自吴*死亡后,系争房屋由两被告居*。2021年初,原告得知系争房屋产权已变...(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