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诉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62825.92元,及以3562825.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某甲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约106884.78元;3.被告某乙公司在被告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请。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的工程款金额为原告参照两被告结算价118760864.22元作为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的结算价,被告某甲公司需扣除管理费2375217.28元、其他人员费用和税金(协议书中约定的2%税金实际已由原告向税务部门缴纳,无需另外扣除),管理费和其他人员费用4175688均已经全额扣除。原告实际已收款111022350.3元。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协议书》,原告是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事实。2005年11月20日,被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了《佛山市至某路第cs-01合同段合同书》,原告系该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了《中国某公司单项工程联营协议书》,被告某甲公司...(本文书还有6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