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湖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某某******诉称,2022年5月24日,与二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采购“多元醇组合料”和“mdi预聚体”。原告依约供货,但是二被告未付清货款,截至起诉之时,尚*原告货款188.55万元。因多次催付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诉讼费。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湖南长沙。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且被告湖南某某*********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故本案依法应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2023年9月5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802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本文书还有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