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某某险济宁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樊某电子商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樊**是否应对案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1,在本案事故中,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然鉴定为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不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登记管理的机动车范围,且事故发生时,郝**持有c1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未认定郝**无证驾驶,故某某险济宁分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关于焦点2,被上...(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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