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50617.79元。(详见附后损失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26日11时35分,李**驾驶车牌号为皖ah××**的小型客车,沿六安市霍山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六安市霍山县××道迎驾厂太古里附近路段时,与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安徽省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李**驾驶车牌号为皖ah××**的...(本文书还有30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