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中国平安***************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陕b******车车主。2019年12月1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被告处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止。2020年2月17日,原告雇员赵*某驾驶陕b******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受雇黄陵凭远工贸有限公司负责给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公司盘倒焦沫期间,自黄陵县店头镇焦化厂内煤仓卸完煤前往焦化厂南门拉焦沫途中,...(本文书还有2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