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金地利公司、江西地质公司、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告金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江西地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邱**,被告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金地利公司、被告江西地质公司、被告钟**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03181.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文书还有9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