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本案中北方畜产品公司在设立时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由专人送出,会议通知中应当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但本案中北方畜产品公司未向法院提交2017年1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会议通知,以及将会议通知送达到全体股东的相应证据,而斐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股东会议记录中...(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