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余**因与被上诉人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上诉人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钟**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应为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钟**与张**之间没有明确的借...(本文书还有10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