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新华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新华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16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920.50-2-
元,合计161920.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赤峰双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洪公司)在被告处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800000.00元,并附加“建筑工程a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60000元。2020年5月8日下午3左右,原告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地点璟悦园**#楼,在干活时踩空楼梯,不慎摔倒,当日受伤后被送往桥北骨科医院就诊...(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