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翔************(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服务义务,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800元;2.被告负担诉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父亲杨*x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北京xx)**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6日原告父亲与被告签订了停车场车位服务协议,原告车牌号京kfy1**(原京jf42**)车辆车位04x号,被告每年收取1600元管理费至今。2020年1月10日下午5点原告到停车场开车,发现车的天窗被打碎,随即原告到物业查看监控,发现天窗被打碎时间大约是1-3点期间,但监控没有显示是谁打的,原告多次与被告物业协商赔偿事宜,而被告物业推诿不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有对停车场内所管理的车辆被损坏有监管责任,协商...(本文书还有1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