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货款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单**系蚌埠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承建欧洲新城建筑工程时,上诉人通过单**介绍前往该工地打工,当材料员负责收货,货款也是新宇公司、单**他们单独结算的,单**再把款转给我,我再转给赵*。在过程中,上诉人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和差价。一审却对此事实未予查清,导致判决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九名会议纪要》规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看实际履行人是谁。本案中,合同的实际履行人、用料人以及受益人均为新宇公司和单**。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债务加入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