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进行了询问,某甲公司、胡**对原审判决查明的某甲公司已经收到及向胡**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均无异议,《资阳安岳某项目回款及支付情况》系某甲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予采信。关于胡**向某甲公司所借款项的利息计算方法,某甲公司系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以代胡**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借款给胡**,借款起始时间应为某甲公司支付款项之日,由于工程价...(本文书还有3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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