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公*(以下简称人保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温县某医*、河南某医*(以下简称正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3)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温县某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骨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3)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服金额66272.46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温县某医*在上诉人处投保有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已经认定:被上诉人殷*授权外院医师(病历手术记录、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医患沟通谈话记录中均显示外院医师为焦作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孙*)来温县某医*为其进行手术,在进行手术时出现失误。因手术医师焦作市人民医院孙*并非保险条款第三条中约定的投保医务人员,其手术失误给被上诉人殷*造成的各项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由温县某医*自行承担。
殷*辩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除温县某医*的答辩意见之外,答辩人认为已经授权许可孙*医生进行手术,虽然可能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的情形,但并不能否认殷*和温县某医*之间存在的医疗关系,所以上诉人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予以承担责任。
温县某医*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属于保险范围,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本文书还有8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