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宋*、谢**,第三人祁*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及第三人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上述租金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谢**支付原告物业费2042.4元、暖气费91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宋*共同出资购买了西宁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同盛路**号**层**号的商品房,并于2020年5月22日共同取得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2月8日...(本文书还有2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