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宋**来到南宁市高新区陈*村菜市伺机盗窃。后趁被害人农某某不注意,徒手将对方放在身上外衣左边口袋内的一部银色vivo手机盗走,得手...(本文书还有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