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叶**(下称被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内容。
一、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及保费、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1日)等计98504.95元,并自2024年10月12日起以代偿款93462.18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2024年1月29日,被告因个人消费需要需向案外人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银行”)贷款100000元,便在原告处投保了个人信...(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