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改判江*无需支付服务酬金50971元及利息给某某公司;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江门广雅学校(小学)土建及安装工程结算编制合同》(以下简称结算编制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编制成果需经三方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根据结算编制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约定“……最后以三方签字确认为准后,咨询人提供正式的纸质结算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版的计算稿及计价稿)并盖单位公章。应返还委托方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某某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出具报告书初稿后,江*已及时提出了异议,从江*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可知,江*的工作人员一直向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即便如此,某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所做出的报告书并未作...(本文书还有2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