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与被告陈**、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华安财险郴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6139.12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6日,被告陈**驾驶湘la××**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仁里村方向沿国道357线驶往东江街道方向,5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357线资兴市××街道瓦家坳路段时,因驾驶机动车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避让,撞上同方向前方由原告推行的自行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本文书还有3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