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义乌市顶*******、第三人金**公司解*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义乌市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被告义乌市顶*******。事实与理由:被告义乌市顶*******(下简称顶坤公司)设立于2010年5月11日。发起人为原告黄**与第三人金**,注册资本为20万元,其中金**出资15万元,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占公司股权75%;黄**出资5万元,任公司的监事,占公司股权25%。被告顶坤公司成立之后承接的主要业务有义乌铜山岩的边坡治理、上溪杨*线公路的边坡治理...(本文书还有3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