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州康桥*********(以下简称康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天马********(以下简称天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7月19日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康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申请人天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康桥公司申请再审称,《河南汽车贸易中心服务管理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康桥公司不应向天马公司支付服务管理费和违约金。1.康桥公司有新证据证明天马公司没有损失,原审法院不应支持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康桥公司支付天马公司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2日的服务管理费,酌情减免康桥公司一个月零六天的服务管理费。一审质证笔录显示天马公司认可康桥公司被清退后,康桥公司的租户河南俊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德公司)仍在使用房屋。康桥公司的物业费计算到2020年4月12日,《河南汽车贸易中心服务管理协议》于20...(本文书还有1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