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李**、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2、被告殷**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因养殖周*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借给被告李**94000元。被告李**分别于2021年3月8日、2023年1月19日给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款条据,被告殷**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李**借款后,...(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