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杜**、杜**、中禛交通********及原审被告临清市汽***、安华农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禹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并依法改判由中禛交通********支付杜**、杜**各项损失233306.25元,刘*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次事故中石玉兰至少应承担50%的事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德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石玉兰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记载“石玉兰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书的最终结论虽然更改,但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即事实部分)并未被更改。原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部分应当作为审查本案事故发生情况及双方之间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根据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事故发生现场的地形并非是十字路口也并非是转弯处,刘*驾驶车辆是直线行驶,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涉案车辆行驶速度为33km/h,上诉人也不存在超速驾驶行为,刘*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害人被半挂车第...(本文书还有5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