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孟*********(以下简称孟*水泥)与被告辉县市万*******(以下简称万鑫养殖)、河南省共*********(以下简称共城农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水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万鑫养殖、共城农牧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水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辉县市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0000元及利息16111025元(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得出利息3164262.5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得出利息46762.5元,两项合计得出16111025元)。并以本金12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24年月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河南省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