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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陈**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3)琼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3-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海口市秀************(以下简称新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市秀************(以下简称新村合作社)、海口市秀*****************(以下简称新村联合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土地补偿款在性质上属于对农村集体土地丧失的一种补偿,其目的在于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是否具备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是形式要件,户籍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二是实质性要件,是否以新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本文书还有19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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