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及被上诉人天**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2024)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误工费97455元、护理费3461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396元,共计134965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在工作期间摔倒是客观发生的事实2023年6月15日,上诉人在修理一辆水泥罐车,在驾驶室后方更换液压泵时,站在水泥罐车大梁上滑倒,当时上诉人的左小腿和右大腿非常疼痛,但并没有在意,坚持上班一天后,疼痛难忍6月17日,上诉人早上坚持上了半天班,腿疼的实在坚持不住才告知被上诉人去就医上诉人没在第一时间告知被上诉人,是因为上诉人认为滑**疼痛在所难免,并无法预料和判断滑倒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仅因为滑倒这样的小事,告知被上诉人,搞得尽人皆知,上诉人会被别人笑话这完全符合一个人的正常逻辑思维和认知,并不能因为上诉人没有第一时间告知被上诉人就认为该事实不存在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上诉人虽然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但上诉人提供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受伤,被上诉人知晓、垫付费用并且保险理赔的事实第一,上诉人提供的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中心医院门诊病历、甘肃省中医院住院病历能够证明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本文书还有6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