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电梯有***与被告佛山某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77569.25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被告作为甲方,某电梯有***佛山分公司作为乙方,原告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某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30),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梯设备16台(包含3台临时电梯),采购合同总价为5619297元(包括设备价及运杂费),三方并对货品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而后于2014年8月,三方签订了《某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取消g**栋临梯电梯,采购合同总价变更为5551385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本文书还有3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