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唐**因与被申请人苏**、王**及第三人东方市八*****************(以下简称上名山村第四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97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三、六、九规定,申请再审1、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书认定“2004年7月5日,东方市八所镇上名村委会(甲方)与唐红壮、唐**、唐**、唐**、唐燕兰等五人(乙方)签订《合同书》”错误依据一审庭审笔录苏**、王**陈述与一审法院向案外人符文利的调查取证,可以证明案涉的《合同书》并不是唐红壮、唐**、唐**、唐**等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同书》系唐红壮、唐**、唐**、唐**、唐燕兰等五人签订,没有事实依...(本文书还有29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