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丹阳市卓*********(简称卓美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卓美公司。
2.注册号:13946277。
3.申请日期:2014年1月20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眼镜片;眼镜框;眼镜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科沃斯机********(简称科沃斯公司)。
2.注册号:5612760。
3.申请日期:2006年9月18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传真机;钱点数和分检机;电...(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