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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卓*********等与科沃斯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统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审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商标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专利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1)京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2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丹阳市卓*********(简称卓美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卓美公司。

    2.注册号:13946277。

    3.申请日期:2014年1月20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眼镜片;眼镜框;眼镜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科沃斯机********(简称科沃斯公司)。

    2.注册号:5612760。

    3.申请日期:2006年9月18日4.专用期限至:2030年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办公室用打卡机;传真机;钱点数和分检机;电...(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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