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贺**、周**、张**、张**、许**、宋*、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又以被告人马**、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4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2日、2021年5月6日补查重报,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马*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中宁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宁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宁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平罗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平罗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平罗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