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柳**、苏*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华*********(以下简称华某物业公司)、石*、原审被告卫**、周**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石*财产损失4201.75元;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中,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没有证据可以证实造成下水道返水的真实原因。本案中,仅有华某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录音证实是下水道堵塞造成的返水,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楼返水的原因。因此,对于**楼返水的原因,也仅是推断,是否存在原始施工遗留问题,或是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返水,均没有排除。在存在合理怀疑,又没有经过鉴定情况下,就认定是上诉人使用不当造成下水堵塞,明显证据不足。二、被上诉人大庆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上诉人石*与被上诉人卫**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下水道返水的情况,并不是首次发生,物业公司对此情况也有过了解。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尽到检查和日常维护的义务,但是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对于下水进行了日常的疏通维护。因此,在春节期间,用户用水量会显著增加,下水返水几率明显会提高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提前进行疏通维护。所以,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本文书还有6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