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郭**、第三人王**继承、赠予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曾**(2019)陕0102民初****号判决书,宣判后郭**对此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出现新情况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第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继承父母遗留在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房屋(面积约100平方米,价值40万元)。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父亲郭**及母亲王*乙,生前在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层**间门面房,坐南朝北,砖混结构。母亲于2011年7月14日去世,无遗嘱。父亲于2016年9月29日去世,有遗嘱。父母去世后**房**原告管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被告郭**辩称,涉案房屋系原被告...(本文书还有3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