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谭**、王**、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707民初****号,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四被告的起诉;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本院(2019)苏0707民初****号的民事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2021年4月27日本院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去向不明,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王**、谭**、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7...(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