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孙**、孙**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胸***(以下简称胸科医院)、爱**(上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孙**、孙**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津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天津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缺少二尖瓣使用说明书作为鉴定依据。在一审中,二尖瓣型号的选择以及是否可以重复使用的问题一直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因鉴定意见书中所做的论证分析与鉴定后被上诉人提交的二尖瓣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据此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没有允许重新鉴定,但对鉴定意见中与说明书规定相矛盾之处又没有进行技术上的客观的分析论证,导致一审判决中关于被上诉人胸科医院在诊疗行为上是否具有过错的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手术中使用的二尖瓣、三尖瓣成型环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合法进口来源,一审中上诉人提出要求对二尖瓣是否应进行检验检疫后方可销售进行调查,但一审过程中没有对该事实向第三方核实。在被上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所使用医疗器械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5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