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严**诉被告xx建设******(以下简称xx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严**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xx建设******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货款86544.51元,承担利息15621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年息3.8%承担从2023年8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姚**、严**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剩余货款变更为83926.31元,利息变更为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0日,原告姚**、严**共同设立的陕西旭峰物资有限公司(已注销)与被告xx建设******签订...(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