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张**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照立案时一年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张**与古**通过第三人丁汝林介绍认识,古**于2018年5月5日向张**借款250000元,同时约定由丁汝林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2019年7月26日古**再次从张**处借去加油卡20张,每张1万元,共计20万元,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并出具借条;2019年10月22日古**再次从张**处借去加油卡11张,其中2万元的加油卡9张...(本文书还有3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