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执行案外人):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执行人):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定刘**对案涉15间房屋享有的六分之**房屋份额所指向的标的物不能进行具体区分,执行标的不明是错误的。产权登记信息已经明确显示了案涉15间房屋每间房屋的具体面积,具体面积中包含专有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能够具体明晰每间房屋的具体情况,至少两间完整房屋具体且确定,能够执行。刘**应当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中归属于刘**的92.225平方米产权面积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本文书还有1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