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芦**因与被上诉人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刘**,被上诉人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杨**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1.芦**依据1994年12月7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白石桥干休所管理处第三干休所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取得的北京市石景山区**号楼房承租权,此承租权是芦**以自有私产拆迁置换取得,带有产权性质,归芦**永久使用所有,出租人或产权人无权撤销、变更,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查实。2.杨**提交的2014年4月11日与北京盛景嘉...(本文书还有3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