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赖**。
系深圳市维佳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果冻、牛肉干等食品。2016年7月,被告:赖**。
在明知其所出售的牛肉干系以猪肉假冒的情形下,为牟取利益,仍然向被害人张某进行销售。经查,被告:赖**。
在2016年8月至案发期间,向被害人张某销售以猪肉冒充的牛肉干共计4403盒,销售金额为6万余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赖**
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被告:赖**
自2016年3月开始向张某销售牛肉干的事实。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赖**
曾向张某销售牛肉干的事实。
3.被查扣牛肉干照片、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书证、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涉案牛肉干经抽样检测,检出猪源性成分且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的事实...(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