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蔡**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立即偿还蔡**借款75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6%计算,利息约为448000元;250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利息约为224000元;75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蔡**承担。事实与理由:蔡**自2012年开始,以经商需要多次向蔡**借款,并分别于20...(本文书还有2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