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庞*及原审第三人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2)粤1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庞*的起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已经明确本案争议焦点是庞*向谭**转账的款项是否属于借贷,即双方是否成立借款关系存在争议但是,一审法院又直接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对黎**的抗辩不予采信,并直接认定涉案4万元属于庞*向谭**出借的资金,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一审法院未对是否存在基本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所作认定错误二、庞*的举证不足以认定其与谭**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庞*一审提交的证据只能反映单纯的资金转账交易,并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